西藏立法保障文物保护投入经费
新华网西藏频道 2007-09-11 稿件来源:新华网西藏频道
新华网西藏频道拉萨9月11日专电(记者边巴次仁、德吉)近期正式修订完成并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西藏作为文物大省,拥有各类不可移动文物2000余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12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26处。同时,收藏在西藏各大小寺庙内的文物数量更是不计其数。
然而,受到地方财政收入的限制,各地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数量比较有限。随着文物保护工作任务的加剧,财政经费投入和文物保护实际需求的差距越来越大。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副局长徐非认为,明文规定文物保护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将会改善目前的现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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