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林芝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将于8月18日至20日举办
西藏林芝有着秀美的自然景观,素有“西藏江南”和“雪域明珠”的美誉,特别是雅鲁藏布大峡谷,不仅是世界第一峡谷,而且谷内幽深,激流咆哮,有“人类最后的秘境”的称号。在2007雅鲁藏布大峡谷旅游节期间,将进行第五届林芝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该会是加强林芝与全国各地、沿海及西部与西藏其他地区之间投资、经贸交流合作的商务平台。林洽会已成功举办了四届,第五届林芝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将于2007年8月18日至20日举办,会期三天。此次投洽会以广交朋友,增进了解,引智引资,共谋发展为主线,我们将以优惠的政策,良好的服务,热诚欢迎您来林芝投资兴业。
展会主要内容:
推介各类重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展示特色资源,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步伐;开发旅游资源,推动旅游文化事业发展;推广名优特产品,促进商品交易;围绕重点项目建设,推动特色经济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展会地址及时间:
地址:西藏林芝地区会展中心
时间:2007年8月18日至20日
林芝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简介
林芝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作为林芝地委、行署主办的综合性、标志性、区域性商务洽谈活动,至今已成功举办了四届。第五届林芝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遵循改革、创新的原则,以大招商、求实效为办会宗旨,以广东、福建对口援助我地区为切入点,推动广东、福建、西部省市和林芝间的经贸合作与交流。
投洽会的主题是:合作、和谐、发展。以项目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加强“引进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结构调整,创建特色经济,实现共同发展,推动投资与合作朝双向、多元化发展。
自首届投洽会以来,地委行署一直致力于促进外来客商来林芝投资,同时鼓励我地区有实力的企业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投洽会为此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投洽会全面展示和介绍林芝的投资环境、投资政策,招商项目、企业产品,同时也是外地客商了解林芝投资政策,获取重点项目建设信息,选择投资项目。投洽会为林芝地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开辟了一个有效的窗口,为广大商家考察市场、经贸洽谈和投资兴业搭建了一个全新的平台。
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简介
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创办于2005年9月,总体规划面积1.28平方公里,以林芝地区独有的动植物资源为依托,开发生物技术、中藏药、高原特色食品加工、营养保健品、旅游纪念品等高新技术项目为主导产业,是林芝地区招商引资的一个重要平台,极具发展潜力。
生物科技园将“诚信、绿色、发展、人本”作为发展理念,开拓创新、以全新的思路建设园区、全新的理念经营园区、全新的机制管理园区。努力将生物科技园建设成为“藏东南产业簇群的聚集所和承接经济发达地区产业外溢转移的着陆点,对外开放、科技进步、结构调整、体制创新的窗口,开放型、科技型、生态旅游型新城区”。
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是第五届林芝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重点对外推介的招商引资平台,届时生物科技园将推出一批开发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项目,望各方投资者把握商机,前来考察、洽谈。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为鼓励和吸引客商到我地区投资兴业,推进林芝经济的快速发展,迅速富集生产要素,扩充区域经济总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林行发[2003]1号,以下简称《若干优惠政策》),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鼓励投资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重点鼓励投资以下领域和项目:
(一)高新技术项目,特别是生物资源开发、生物制药、藏药药业、藏药材种植和加工等项目。
(二)旅游资源开发,民族特色产品生产、民俗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和其它旅游项目。
(三)高原特色产品的开发,包括藏猪、藏鸡、蔬菜、花卉、奶制品等在内品等在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四)矿产资源开发,包括地质勘察,矿产资源开采、加工。
(五)物流产业和各类市场建设。
(六) 经地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第二条 实行“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目前未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产税、税、免征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停征筵席税。
第三条 投资者在林芝兴办的投资企业或项目,一律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四条 投资者新办下列产业或项目,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投资者从事农牧林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利用“五荒”资源从事农牧林渔综合开发经营,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二)从事地质勘查、矿产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三)从事房地产业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四)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旅游企业或者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第五条 到农牧区投资兴办企业,以及在农牧区直接为群众生产提供科学技术、生产资料、技能培训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六条 投资者联合发展、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享受以下优惠:
(一)收购、兼并、嫁接、改造林芝地区经营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部分全额扶持5年;收购、兼并、嫁接、改造林芝地区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二)租赁林芝地区国有企业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的,当承租者所付的租赁费等于所租赁资产的租赁基年评估值时,所租赁的资产可转为承租人所有。
第七条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符合产业导向的投资建设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投资者(含独资、合资、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一经在林芝地区注册(注册经营场所可在内地),即可享受本级财政按流转税、所得税上缴比例扶持企业再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凡在林芝地区交纳流转税、所得税上缴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的发展,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适用于10%的扶持比例;超基数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例为20%;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25%;超基数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0%;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5%。
(二) 凡在林芝地区交纳所得税50万元以上(以50万元为基数),超基数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例3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40%;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例45%。
第九条 被扶持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扶持款项后,列入“补贴收入”科目核算;财税优惠政策当年未全部或部分落实的,累积下年予以扶持。
第十条 对招商引资的企业,凡符合地区行署纳税大户条件的,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别优惠金融政策,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20%以上,可向林芝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林芝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贷款行接到申请后应在5天内安排前期调查,及时给予答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得预收利息或利息保证金。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所有外汇鼓励政策,其进口付汇视同林芝企业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外汇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外汇政策,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企业,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出台后,林芝地区免收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可采取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商业经营经营性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那种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便利,就采取那种方式。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最长期限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综合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第十八条 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企业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其租赁标准按土地评估价格根据租赁年限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场地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或利用其它土地与投资者合作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合同期内不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
第二十条 凡在林芝注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一定进出口能力的投资企业,均可向林芝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对外贸易经营。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与林芝外经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及进口关键技术设备,可向林芝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外贸贴息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产品出口后,凡及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结汇并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的,均享受西藏外经贸促进资金出口贸易鼓励及奖励办法(藏商发财字[2005]33号)。
第二十三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由引荐人申请,项目实施方出具立项报告、验资证明、开工建设报告、项目效益情况等资料,经林芝地区商务局确认后,发给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确认书,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奖励;引荐成功但未申报的,经林芝地区商务局调查核实后,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奖励。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为第一引荐人,同一外来资金、项目和技术有多个引荐人的,由其明确一个引荐人申请奖励。
第二十四条 外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路、通讯、广播电视及场地平整地基础设施建设,由林芝地区行署负责协调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合资、合作项目,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0%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外来投资规模较大,影响重大的企业和项目,在林芝地区行署权限内,加大优惠办法的灵活性,对土地费用、各种税费及其它优惠待遇,视其项目市场发展前景及经济效益实行“一项一策”的优惠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行政,逐步推行政务公开,不断改进管理手段,简化办事程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和政务监督,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努力形成内部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专门监督的合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
第二十八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林芝地区以外各类投资者在林芝地区兴办符合产业导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包括在林芝地区登记注册,在异地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林芝地区出合的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执行。本补充规定实施后,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出合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补充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林芝地区行署负责解释。
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生物科技产业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林芝地区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及产业园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符合生物科技产业园产业导向的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园区土地按每亩6万元协议出让给投资者,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闲置一年的,按照土地价格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投资1000万元的项目可供地10亩,土地只能用于建设厂房和管理用房。对于先入驻园区且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可待项目投产运营后,从返还税收中缴纳。
第五条 确属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并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企业,在优惠地价6万元的基础上再优惠10%。
第六条 投资者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权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内可依法抵押。其产品投产5年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但转让、转租、抵押后的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符合园区的产业导向、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等。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八条 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减免期满后,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税后由财政全额返还2年。
第九条 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第十条 从事旅游纪念品及旅游工艺品的开发生产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第十一条 从事林下资源开发和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加工、新型材料生产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十二条 对生产型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还之列)。
第十四条 投资者(不含外商)在园区兴办企业所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金在园区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凡在林芝地区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的发展,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扶持比例为15%;超基数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例为20%;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25%;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0%;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5%。
第十六条 凡在林芝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以50万元为基数),超基数1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35%;超基数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超基数2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
第十七条 凡属援藏引资企业,除享受园区内的优惠政策以外,也可享受自治区关于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若干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凡符合地区行署纳税大户条件的,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其直接在园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区投资者在园区开办的企业,从事鼓励投资的产业或项目,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二十条 园区内企业同时符合多项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其中的一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金融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30%以上的,可向林芝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二十二条 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所有外汇鼓励政策,其进口付汇视园区内企业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外汇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外汇政策,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林芝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贷款行接到申请后在5日内安排前期调查,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章 外经贸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园区内的经营企业可优先赋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生产和科技企业,可优先赋予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凡在林芝地区注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一定进出口能力的投资企业,均可向林芝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对外贸易经营。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与林芝外经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二十七条 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及进口关键技术设备,可向林芝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外贸贴息政策。
第二十八条 产品出口后,凡及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结汇并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的,均享受《西藏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出口贸易鼓励及奖励办法》。
第六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立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 对外来企业迁至园区和新设立企业登记注册时提交验资报告;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进行验资。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只收取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
第三十一条 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5‰的标准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0.3‰的标准征收,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工商注册登记费。
第三十二条 申请登记时(不含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内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4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第三十三条 鼓励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股在园区设立企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可由股东约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且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由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按照“相对集中、统一受理”的办法,实行“一站式”服务,为入园企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凡在园区内打工就业的外来务工者,凭有关部门证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的有关规定在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园区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外高等学校。
第三十六条 在园区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在园区落户。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三十七条 凡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注册在园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解决部分员工农转非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的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将随国家和自治区、地区的政策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将参照中央、自治区、地区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林芝报社提供)
|